基本案情
兴化某公司与张某某于2018年6月7日签订《大客驾驶员委培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兴化某公司承担张某增驾培训及客运从业资格证费用。张某某向兴化某公司缴纳委培违约金(培训费押金)两万元,从事公交驾驶员岗位满五年,违约金予以返还;如张某某从事公交驾驶员未满五年,无故离职或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兴化某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作为大客驾驶员委培费用。委培期间,兴化某公司为张某某花费驾驶员培训费、车辆油费和维修费等各项费用15456.5元。张某某于2018年10月取得A1驾驶证在原告大众公司线路实习。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张某某工作岗位为在公交驾驶员岗位从事驾驶工作。2022年11月21日,张某某向兴化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兴化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兴化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某向兴化某公司申请辞职时,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为十个月,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向兴化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计算为2576.1元。遂作出相应判决。
典型意义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并承担培训费用,帮助其掌握专业技术能力,在于劳动者能更好运用学到的技能为本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应当支付违约金。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