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触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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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苏某以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某金属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苏某将部分建筑材料低价外卖和抵扣其个人债务,而非用于金属公司建设项目,导致到工程完结时,被告人苏某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严某、黄某、陈某三个工程班组工人和公司项目部人员共177人工资合计9146649.39元。工人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投诉,经怀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苏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2022年1月8日,被告人苏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案发后,金属公司项目业主方垫付严某、黄某、陈某三个工程班组工人工资共5021547.7元;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苏某家属代为支付公司项目部14名人员的工资257706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某以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裁判结果

  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廖某等6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631894元。被告人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立法举措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欲为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二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能够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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