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登记,劳动者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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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卢某与某教育公司于2021年11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课程顾问兼教师。合同期满前,卢某因某教育公司未能及时缴纳社保及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某教育公司于2021年11月注册登记,2022年5月办理注销,江某等十七人为该公司股东。卢某在某教育公司注销后向江某等十七人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卢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某教育公司与卢某存在劳动关系。某教育公司因未及时缴纳社保及支付劳动报酬,应向卢某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虽然江某等十七人辩称某教育公司已清算注销,但未能举证已完成清算程序,应视为某教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江某等十七人作为某教育公司股东应对公司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有实际用工,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不能以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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