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何某在某房地产集团分公司任保安工作。2016年,陈某与集团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承包集团的安保后勤业务。后何某与陈某签订《个人劳务协议》,从事集团分公司保安班长工作,期间工资由集团分公司代为发放。2019年,何某又与某房地产集团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向何某发出调动书,要求何某到该集团总部(其他城市)任职,何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并没有上班。之后某房地产集团分公司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何某与陈某签订了《个人劳务协议》,但在此期间何某仍然在某房地产集团分公司的办公地点工作,其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工资仍然由该公司发放,在该公司无法提交其曾向陈某支付过承包费用等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计算赔偿金时连续计算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作年限关系到劳动者的重大利益,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承包给他人的方式中断劳动者连续的工作年限。该案结合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情况,对用人单位人为以劳务承包方式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认定劳务关系存续,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合理认定劳动者工作年限提供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