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订格式化协议是否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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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分别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入职前,李某等人填写《员工个人简历表》,第一页由劳动者填写,填有劳动者的主要信息;第二页由用人单位填写,载有“同意入职,拟聘用1年”并附部分主管意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等人签署《入职声明书》《保密协议》《员工薪酬方案》。另,某科技公司向李某等人出具《某科技公司管理制度》,李某等人签名确认。后李某等人以某科技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书面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故书面劳动合同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后,分别交由双方各自持有。第二,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本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故书面劳动合同应系双方通过协商沟通订立。第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该案中,《入职声明书》《保密协议》《员工薪酬方案》及《某科技公司管理制度》主要为用人单位用于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并未与劳动者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且上述内容并未交由劳动者持有,劳动者无法在产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该管理制度,其权益亦难以得到保障,与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因此,上述声明书、协议、方案等不能视为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因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该案通过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进行论述,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混淆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流程,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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