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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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某某等八人与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仪陇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34

基本案情

  中建某公司系成都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总承包人。2020年, 中建某公司将该医院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中建某装饰公司,中建某装饰公司将其中的劳务承包给上海某劳务公司,唐某某挂靠上海某劳务公司组织敬某某等人完成施工。后经核算,尚欠敬某某等八人劳务费17万余元。2021年,中建某装饰公司将上海某劳务公司、唐某某诉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劳务分包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中建某装饰公司与唐某某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务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敬某某等八人多次主张劳务费无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敬某某等八人系农民工,其权益依法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唐某某雇请敬某某等八人做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唐某某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支付下欠劳务费,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义务。上海某劳务公司允许个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法追偿。中建某装饰公司与唐某某的直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其作为分包单位,属于农民工的监管主体,对所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判决唐某某支付敬某某等八人劳务费17万余元,上海某劳务公司、中建某装饰公司等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委政府积极努力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态势得到了遏制。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各方责任,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工单位依法依规经营,主动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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