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承建仪陇县某乡老旧水管网改造工程,安排汤某负责管理该项目,由汤某负责招录工人,并将工人的月工资信息发给原告公司,再由原告公司向工人转账支付。2023年2月11日,被告黄某经人介绍到案涉项目担任电焊工,于2023年2月22日受伤。同年7月27日,被告黄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22日与原告建立有劳动关系,该委于2023年9月4日裁决确立劳动关系。原告公司以案涉项目已转包给汤某、2月工资表上没有记载被告黄某的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2月份工资表与汤某制作的2月份工资表一致,足以证明由汤某在负责原告公司案涉项目工人管理、核实工资发放金额。庭审时,汤某、张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黄某于2023年2月经汤某招录并成为原告公司的员工,由于被告黄某2月份的工时较少而没在当月计发工资,计划下月合并计发。综上,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接受原告的人员管理安排,又从原告处领取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原告南充某公司与被告黄某在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原告公司虽未直接招录工人、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聘任管理人员招录工人,管理人员的行为亦代表公司行为,其认可管理人员的招录行为,并直接为招录人员发放工资,故二者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确认该起案件的劳动关系成立,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