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临时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地点工作,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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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孕婴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仪陇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被告周某某到原告某孕婴店(个体工商户)上班,主要从事日常销售,有时会被该店经营者郑某某临时指派到该县城的赛金镇、五福镇等孕婴店工作,其工资、外出的车旅补助、生活补助等都由郑某某负责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2021年7月27日,被告接受郑某某的安排到五福镇孕婴店临时工作,下班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现仍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表达自己意思,无行动能力。2022年7月23日,劳动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在2018年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成立劳动关系。原告以双方之间实为劳务关系、被告受伤时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内、上下班途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从周某某举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知,周某某自2018年年底起在该孕婴店上班,日常工作时受该店经营者郑某某管理安排,由郑某某依据周某某的工作情况向其发放工资、交通费、餐补等,这符合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应认定该孕婴店与周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不成立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须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安排工作、进行管理、支付报酬,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本质属性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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