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建活动由用人单位个别成员组织,资金、场地、交通工具等并非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在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不符合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7日,某酒吧工作人员王某、徐某、贾某等人共同商议组织一次秋游,时间为9月12日下午,地点确定在某乡镇,活动内容为钓鱼、烧烤、打牌等,员工自愿参加,费用由王某、徐某、贾某等人负责。出发前,徐某在“外出游玩群”中明确通知“不得下河”。9月12日下午2时10分许,文某与同事到达秋游地点附近河边,文某与董某、彭某等人下河玩水。文某在玩水过程中不慎溺水死亡。2022年10月,文某父母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社局于2022年11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某父母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是认定工伤的条件,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为单位组织,应当从活动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该案中秋游活动是王某、贾某等人提出,员工自愿参加,费用也是由王某、贾某等人承担。本次秋游并非由单位出资,场地、交通工具和活动设备也并非由单位提供,仅是几个部门负责人牵头自发组织的活动,带有较强的随意性,不符合单位组织活动的一般特性,不宜认定为酒吧单位名义组织的团建活动,应当属于单位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自发参与的个体行为。即使案涉秋游活动系单位组织,文某私自下河戏水也不符合单位组织活动范围。因此文某在本次秋游活动中不慎溺水死亡不符合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团建活动系个人组织、出资,因此劳动者发生意外不属于工伤范围。不过该案例向广大企业、劳动者发出警告:近年来,很多企业都热衷于搞团建活动,有些企业还喜欢在节假日或“八小时之外”搞团建,团建活动多有企业组织、出资,团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让员工放松身心、增进了解,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和凝聚力。有的企业认为,团建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团建是工作场景之外的非工活动,劳动者在团建时发生意外,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此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在法律中,对工伤认定有一条规则,即“因工作原因”。在大多数情况下,团建活动具有因工属性,劳动者在团建活动中出现意外应当按工伤定性和处理。除了工伤风险外,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和第1198条,如果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发生意外,用人单位身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应完善团建劳动保护机制,加强对参与团建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