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热射病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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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坪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患热射病,应属患职业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某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货运配载、服务等。张某某生前系某服务部聘请的搬运工人,其于2020年3月开始在某服务部从事搬运工作。2022年8月20日20时30分许在顺庆区某街道装货过程中,工友们发现张某某身体不适,某服务部工作人员紧急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就诊。张某经抢救后于同日死亡,死亡原因经医院诊断为热射病。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2023年2月,某区人社局对张某某所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专门机构诊断、南充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高温实况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系在从事搬运工作过程中患热射病死亡。张某某系因高温、露天从事搬运工作突发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属患职业病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之规定,张某某因职业性中暑(热射病)死亡的情形。故法院判决支持某区人社局张某某的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并导致工亡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高温、露天从事体力劳动的群体,热射病是极易威胁其生命健康安全的疾病,应当界定为职业病。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对该项规定不了解、不理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热射病这类职业病的发生,严重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的裁判,对明确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认定工伤的标准,更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环境和安全措施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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