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用人单位仍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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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诉灵武市社保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白某某系宁夏某工贸公司员工,该公司未为白某某缴纳社保费用。2016年3月3日,白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灵武市人社局认定工伤。2018年11月,白某某的妻子邵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由宁夏某工贸公司向邵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该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未履行,邵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邵某某向灵武市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以白某某未缴纳社保费用为由拒绝。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白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仲裁机构亦确认各项费用的支付金额。但经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并无可供执行财产,邵某某从执行程序中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此,邵某某向灵武市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法院责令灵武市社保中心向邵某某限期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所确立,旨在保障职工受伤后能够及时获得救济,避免因用人单位的困境,导致职工无法获得医疗救治或者丧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监督用人单位及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不能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转嫁给职工。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志变化而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发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积极作用,让因工伤亡的职工或家属走出家庭困顿、重拾生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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