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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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夏某工程公司诉被告银川市人社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原告招聘已年满56周岁的农民工吴某(女)从事做饭工作。同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农民工备案登记。同年8月,吴某在原告承包的某工地做饭时左手被卷入电动压面机受伤。2023年4月,吴某向银川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复议,银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功能定位而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情形。胡某因在上班期间从事做饭工作时左手被卷入电动压面机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条件,银川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法有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并无不当。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已越显常态。我国法定年龄退休制度的设计初衷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非成为排除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事由,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在工伤保险认定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等规定中已明确司法裁判立场,我们应当鼓励“银发族”继续发挥余热、贡献力量,共同推动各行业、领域和事业的不断进步。因此,依法审慎保护超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是现实给予的考题,时代赋予的使命,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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