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5日杨某到金平县某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均由公司安排和管理,杨某的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发放方式为签字领取现金,杨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为杨某缴纳了意外伤害险。
2021年5月4日13时30分许,杨某在公司操作间锯木板时因木料烤干后树皮脱落,伸手拿树皮时右手随树皮被卷入机器,导致右手中指被锯断及无名指受伤。经送往金平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中指远节指节毁损伤,右手环指软组织裂伤。杨某金平县人民医院、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40天,公司支付了杨某生活费1900元及保险赔偿费13420元。
杨某于2021年11月10日向金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公司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愿意为杨某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并到工伤认定部门办理申请工伤的相关手续。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劳动关系的证明》给杨某,证明杨某系公司工人,工种为计件工。经杨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受伤事故为工伤,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杨某构成伤残十级。因杨某与公司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向金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公司赔偿杨某因工伤受伤的各项损失。金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二、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03175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费1900元及保险赔偿费13420元,后需支付杨某87855元。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2022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出具《劳动关系的证明》、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足以认定杨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且杨某属于工伤。金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杨某与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杨某月工资的事实及杨某自身主张,故确定杨某月工资为3500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4号)的有关规定,认定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3175元,扣除公司已支付杨某的生活费1900元及意外伤害保险13420元,公司支付杨某87855元。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依法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工伤保险、意外保险也是劳动者遭遇意外时对自身利益的重要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