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田某在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大寨乡白沙坡村委会火山村组附近采伐林木期间,雇请了原告罗某某、李某某等十人为其进行伐木工作并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劳务结束后,因被告田某迟迟不履行支付工钱的义务,原告方于2023年12月25日到当地大寨乡司法所反映情况,经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被告田某向原告方出具欠条,约定2024年1月24日还清全部欠款,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田某依旧未将工钱支付给工人。原告2024年1月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司法局受理后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于2023年12月25日在大寨乡司法所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欠条已经完全写明被告田某欠各原告等人工钱情况并签字捺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订立劳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且一方当事人已按照约定为其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再者,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田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告知了其诉讼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田某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缺席判决于法有据。被告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原告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