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时由谁来赔偿,工伤保险基金还是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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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霞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田某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田某某派遣至某钢管公司工作,还约定了工资数额、工资发放主体及工伤保险缴纳。2023年4月12日,田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2023年8月田某某申请仲裁,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1日裁决田某某与某人力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8月份起解除,某人力公司应当支付田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拖欠的工资,某钢管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钢管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3年10月30日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某人力公司和某钢管公司均对解除与田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无异议。田某某于2023年8月23日申请仲裁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确认田某某与某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23日解除。田某某在受伤后又于2023年7月、8月至某钢管公司工作。田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田某某主张的其他费用以法院确定的金额为准,分别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4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464元及未发放的工资9177元,上述款项合计46386元,某人力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某钢管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发生工伤时由谁赔偿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赔偿,具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亡赔偿,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二是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待遇,故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此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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