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日起,陈某某在某合成革公司从事印刷涂台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合成革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6月18日,陈某某在上夜班时左臂被机器绞伤。后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今与某合成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合成革公司与陈某某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陈某某受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合成革公司不服该结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合成革公司主张与陈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陈某某接受某合成革公司的管理、约束、支配,故某合成革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对陈某某工作的起始时间无异议,故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相应情形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本案而言,在案虽无证据证实某合成革公司与陈某某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分别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特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陈某某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岗位工作,按月领取工资,且印刷涂台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亦向陈某某提供工作服,故某合成革公司与陈某某存在身份上、经济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