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罗山县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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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张某某(化名)于2007年10月入职罗山县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其缴纳了2010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社保,但2008年1月-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没有缴纳。

  张某某因此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调解期间,被告罗山县某建筑公司认可原告诉求,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辩成其有原告工资表,2008年1月-2010年8月份没有缴纳社保,但一直向其发放工资,工资里包含有社保费用。

处理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告张某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与被告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可知,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山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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