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严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信阳某置业公司,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为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2023年5月底,该公司与严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该公司遂于2023年6月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严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在2021年3月1日入职以来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及补交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社保。该公司辩称,因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不属于违法解除,且因严某不同意续签合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一年仲裁时效已过,不支付工资差额;严某主张补缴社保金额,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依法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严某支付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的社保补偿金10000元,于2023年9月15日前付清,此款履行后双方再无纠纷。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日常生活中,有些公司为了压缩经营成本,会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甚至断缴社保,更有甚者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给付员工更高工资为由拒绝缴纳社保,该类行为侵犯了劳动者享有社保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当如本案原告严某一样通过诉诸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