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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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化名)应聘到被告李某某(化名)经营的某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务工,后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经鉴定,原告伤情属于工伤;经仲裁及诉讼,被告李某某经营的小吃店与原告王某之间自王某应聘之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因被告自承担原告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4000元工资后拒绝向原告支付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再次申请仲裁。该小吃店于原告申请仲裁之前注销了营业执照,后相关部门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自愿于 2023年9月30日前再支付原告王某工伤事故造成的停工留薪、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指的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无论什么原因,责任归咎于个人或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遵循“补偿不究过失”原则,该原则对于加强工伤预防和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经营的小吃店,自王某应聘之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在王某因做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后,李某某应当依法承担王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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