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叶某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天然气运输工作。在职期间,叶某被诊断为患有较为严重的冠心病,且在做完心脏搭桥手术后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有致命风险。某物流公司根据叶某的身体状况,调整了其工作岗位,叶某据此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然气槽车运输属于危险物品运输行业,其危险性高,对运输司机要求严苛,且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仅关系到驾驶员个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为此某物流公司有义务、亦有必要为叶某调整工作岗位并应充分考虑叶某的新岗位的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故认定某物流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叶某的身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驳回叶某的诉请。叶某不服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从劳动者的身体原因、调岗前的工作要求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为界定用人单位调岗降薪是否合理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监测,防患于未然,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