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2023年1月因病需要手术治疗而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请假。后邓某接受手术治疗,医疗期至2023年3月6日止。某物流公司认为邓某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视为旷工,于2023年3月2日向邓某发出通知书,以邓某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邓某以某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在邓某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邓某在接受手术前已向主管领导请假,某物流公司理应知晓邓某患病需要治疗的事实,其在邓某治疗期间未与之沟通就直接以邓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合理。某物流公司另以邓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可以解除合同,亦无依据。遂认定某物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多关心劳动者身体状况,在劳动者病愈伤愈后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本案依法保护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