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驿站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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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2

基本案情

  邵某通过扫描新某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注册成为东莞某外卖驿站的骑手,该站点站长是新某公司的员工。工作中,邵某受到新某公司管理且需穿工装。2022年1月至6月,新某公司为邵某发放工资并申报个税,期间双方签订了《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2022年5月邵某受伤,提起劳动仲裁后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新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邵某与新某公司均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从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邵某在工作中有受到新某公司的管理。而邵某的劳动报酬是由新某公司按月结算,新某公司亦有为邵某的工资扣缴过个税,且邵某提供的劳动是新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新某公司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但双方之间签订的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虽名为承揽,实际上并不具有承揽关系的相关特征,而且上述协议中亦存在对邵某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故认定邵某与新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驿站及其所属公司与劳动者虽签订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但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仍然要依据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本案对经营外卖配送业务的公司作出警示,利于保护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外卖配送业务公司的用工行为,维护外卖配送行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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