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法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海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20

简要案情

  2009年12月,徐某到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为徐某参加养老保险。徐某在至某公司处工作前,无固定工作,亦未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6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月,某公司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就社保待遇损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某公司应按照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连云港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间为10年7个月,某公司应支付徐某养老保险损失金额为74255.5元(81006元÷12个月×11)。

典型意义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