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1月底发送离职短信并推荐了接替者,因新单位未提供合适的岗位,2023年2月初,李某又回某公司处,但其之前的岗位已经有由他员工继任,故某公司安排其去其他岗位工作,李某不同意调岗,故被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对其赔偿金和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故诉至本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职前发送辞职短信并推送了接替者,故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因到达被告已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后新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不符合李某意愿,该事实并不当然发生原、被告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后果,且被告不愿再继续履行,本案缺乏继续履行的合意。虽然被告曾向李某发送调岗通知书,但此后又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重申李某此前已经辞职的事实,后者可视为对前者的否定和纠正,从法律角度看并非违法行为。据此,李某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的赔偿金和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于2023年1月底向某公司时任人事部负责人发动离职信息。从接受信息的对象看,可以视为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同日,李某也向同事、客户发信息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上,载明了离职原因为辞职,离职时间为2023年1月底,李某在移交人处签名。上述证据表明:李某系主动辞职,辞职时间为2023年1月底,故某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