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海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32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2日,赵某入职某公司。双方通过某某平台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岗位约定为管理岗位,期限为2022年9月2日-2025年9月1日。后某公司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赵某工资。2022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电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系赵某个人原因,解除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法院裁判

  赵某与某公司争议焦点为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赵某主张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为,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及该电子劳动合同使用可靠的证据。但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某某证据报告》,赵某和某公司均通过“个人支付宝认证”完成实名认证,并在某某平台通过“刷脸意愿认证”的方式签署了电子劳动合同。因此,该报告可以证实,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的主动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对签署电子劳动合同达成了协商一致。且该报告详细记载了双方实名认证及签署电子合同的全部过程,可以证实相关电子签名使用可靠,相关电子文书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网络的快速发展,线上电子合同也开始逐渐走入人们工作生活中。电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电子合同的要求,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合法有效。因此,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力。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应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样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