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6年8月9日入职海州环卫处,从事门卫工作。张某入职海州环卫处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460元,2021年1月1日调整为1400元。2022年9月10日,双方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海州环卫处浦南垃圾站门卫工作由张某一人负责,海州环卫处要求张某于22点到达门卫室,早上6点可离开,但未对张某进行考勤。
法院裁判
张某入职海州环卫处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海州环卫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事实。因此,张某与海州环卫处之间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海州环卫处理应补发张某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