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工作时间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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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1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15日,李某与A机场签订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包括:从事旅检安全检查,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报酬为岗位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22年1月4日,根据共同的上级指示B机场吸收合并A机场,A机场全体管理人员和员工成为B机场管理人员和员工,其工作年限不变。2021年12月2日起B机场正式运营,由B机场正式履行李某与A机场所签劳动合同。李某2021年8月从原安检站旅检科转至安检站护卫科,2021年12月,李某为B机场安检站护卫科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航站楼外(道口)对机场工作人员进飞行区时的安检工作。因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B机场于2022年9月13日正式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22年10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机场、B机场支付2019年4月至2022年9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李某与A机场所签劳动合同也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亦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征,故对李某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统计其工作时间。因拒绝或少发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争议,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李某未举证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根据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度为周期的特点,仅对2021年1月1日以来的延时加班情况进行审查,之前的延时加班工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李某的工作岗位具有值班和值守性质,A、B机场根据相关规定对李文在岗时间内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30%、40%折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机场考勤表记载了具体的考勤明细,且有李某签字确认。机场根据考勤表及航班时刻表所做的《情况说明》能够反映李文的工作情况,对李某的工作时间进行的合理折算,应予以采信。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根据2021年以及2022年1月至9月期间折算后的有效工作时间,李某的工作时间并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对李某主张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因拒绝或少发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争议,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在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民航运输生产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因天气、航线安排等原因,航班延误时有发生,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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