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史某与被告某公司睢宁分公司签订一份《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使用)》,合同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并接受被告管理,被告安排原告在上海某项目部工作,工种为船舶管子工。原告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向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11月至 2023 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二者之间存在争议,且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条件。本案中,当事双方对于请求确认的事项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法院据此可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本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无须经过诉讼亦具有法律效力。故当事人应注意此种情况,尽量避免由此所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