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睢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入职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处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原告经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指派至位于睢宁县某物流从事装卸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在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后,被告周某(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于2022年3月3日以0元价格将股份转让给被告卢某(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股东),2022年12月6日被告卢某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2023年1月5日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某、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对原告的伤情已作出工伤认定,未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前,被告卢某即申请对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并且在进行简易注销时承诺无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情形,承诺内容明显不实;被告周某在原告已进行工伤认定,且其未进行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0元价格转让其股份给被告卢某,存在明显的躲避债务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卢某和周某应当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徐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故被告卢某和被告周某应当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在实践中,有一些公司股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将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但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本案提醒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效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