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自1980年12月参加工作。2019年12月起,张某进入某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医疗保险。2022年5月,张某因患病住院治疗。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但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仅发放原告工资至2022年8月,之后未向张某发放工资。2023年6月1日,张某向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用中医保报销的部分款项。
法院裁判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依法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6个月医疗期应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应当支付张某在此期间的工资。另外,因公司未依法为张某办理医疗保险,由于该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生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保报销,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医疗保险损失。
法官评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以便让其调养身体、恢复健康。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雇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时发放劳动者医疗期间的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而用人单位仅为原告办理了部分保险手续,未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