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纸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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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后续医疗费的一次性支付结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因此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者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次手术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纸业公司从事废纸打包工作。2021年3月24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2021年10月22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22年4月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裁决,裁决由某纸业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99807元。某纸业公司按裁决内容履行了支付义务。2022年6月8日,周某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花去医疗费8095.44元。2022年11月24日,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纸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该委不予受理,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工受伤,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某纸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周某各项费用,其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质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后续医疗费用的一次性支付结算。某纸业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内容向周某支付了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9807元,双方也因此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周某再次要求某纸业公司支付二次手术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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