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重庆某天然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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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3

裁判要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双方在此期间处于双向选择阶段。用人单位在举示合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对此应予尊重。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5日,周某与某天然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安全技术员,公司将根据业务进展安排分阶段及年终工作考评。2022年11月20日,公司安排了五位与周某工作上存在交集的同事和领导对其试用期表现进行测评,各测评人分别从思想品德与企业文化的融入度、工作态度、专业技能、责任心、团队合作五方面对周某进行测评并综合评价,周某的测评得分均低于60分,综合评价均为负面。同月23日,公司以周某试用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得分55分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自解除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性的体现。公司事先明确告知周某存在试用期考核,并安排与周某在工作上存在大量交集的人员对周某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客观,该考核方式科学、合理,公司以此认定周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同时,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合作互信的基础,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利于双方长期稳定发展,遂判决驳回周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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