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身是一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目的是引导、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应实质审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唐某全入职某服装加工厂担任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现场管理、员工管理、人事招录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6日,唐某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某服装加工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该委驳回唐某全的仲裁请求,唐某全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全系某服装加工厂厂长,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虽然其不能代表该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可以向该厂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再由该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未向该厂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对该厂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有过错,遂判决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