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约定的协议,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否则,该规定或者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职争议转化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纠纷,用违约责任代替履职赔偿,以达到转嫁商业经营风险的目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基本案情
唐某某是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区域校长,负责区域校区专升本市场招生和运营管理工作,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2021年度目标责任书,约定区域校区的校长工资、单位社保、课时费、场地租金、市场经费等公司运营费用占比16.5%,节约费用由区域校长分配,超出费用由区域校长承担。唐某某2021年度完成业绩600余万元,按照约定费用支出不应超过100余万元,实际费用支出140余万元,超支40余万元,其中校长工资20余万元。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经仲裁后,起诉要求唐某某支付超支费用。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在担任区域校长期间完成业绩600余万元,工资收入20余万元,按照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的理由,唐某某需向公司支付运营费用40余万元显然有失公允。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将其经营风险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转嫁给唐某某,旨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唐某某的合法权利,该约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遂判决驳回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