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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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尚未取得大学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作为成年人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见习协议书》中包含了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周期、上下班时间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约定劳动者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魏某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约定魏某某的见习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3年7月10日,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9月,公司认为魏某某业绩不达标不同意转正,18日,魏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魏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魏某某在2023年5月22日入职时虽未取得学历证书,但魏某某系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劳动者资格,故其与某建筑公司从2023年5月22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魏某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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