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调岗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行为,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且没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在公司内网上对《奖惩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进行了公示。2019年3月起,李某某到某电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调岗事项等事宜。2022年7月26日,某电器公司发现李某某业绩较差,将其调至其他岗位,李某某拒绝,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某一直拒到新岗位工作。2022年11月10日,某电器公司以李某某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旷工行为违反《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为由,向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明确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的个人能力有权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若非特殊情况,劳动者应当予以服从。李某某作为某电器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没有销售业绩,足以证明李某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调岗。李某某不服从安排,经公司多次催告均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连续旷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遂判决某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