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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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未约定经济补偿,应当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善,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仍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2.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存在违约。但是,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然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公开化,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后,劳动者才能从事竞业活动。

基本案情

  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主要从事专升本培训及招生业务,唐某某在该公司担任区域校长职务,案外人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存在专升本培训及招生等竞争业务。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唐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10万元,但没有约定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应当支付唐某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数额。2021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没有支付唐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2年1月起,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重庆某公司专升本报名招生及培训信息,2022年4月重庆某公司为唐某某参加社保。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前,依法不能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善,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也没有向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唐某某可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依法向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主张补偿,也可以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从事竞业活动。唐某某因而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唐某某向重庆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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