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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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洪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27

裁判要旨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丁某某在某公司任会计,从事出纳、记账、报销。2021年8月4日上午,丁某某QQ邮箱收到昵称“马某某”发送的邮件,要求其加入QQ工作群。丁某某加入后,QQ群里的“执行董事马某某”安排丁某某查看公司目前可用资金数额,并称其正在开会不方便接电话。后“执行董事马某某”在QQ群里安排丁某某退款给“尤某某”。丁某某遂向“尤某某”账号转账。“执行董事马某某”又多次催促把公司所有资金汇总到公司公账上,丁某某到对面办公室找到马某某询问。马某某看到后报警。公安局以某公司被诈骗立案。同年12月20日,某公司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丁某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463,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丁某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应当知晓财务方面的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其未向领导核实网络指示真实性即转账付款,存在重大过错,给某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则应以限额赔偿为主,后经调解,丁某某赔偿某公司70000元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冒充公司领导,对公司员工实施诈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过错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系劳动争议纠纷,而非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且劳动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只有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劳动者的隶属性及弱势地位、风险收益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则应以限额赔偿为主。此外,从公平角度看,劳动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劳动者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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