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新农保待遇非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畴。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仅享受新农保待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初,已满六十周岁并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金的乔某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物业公司安排乔某在某酒厂厂区内从事保洁工作,其工作由某物业公司的带班队长夏某某安排并负责考勤,其工资系由某物业公司按月发放。乔某因与某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自2022年初,乔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特殊情形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入职时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两者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故不能认定乔某已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而也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按劳务关系处理。乔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构成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2021年5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出炉。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64亿人,占比18.7%;预计“十四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人,迈入中度老龄化。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已过退休年龄人员仍从事各种工作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果绝对地将已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出可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之外,不仅无视社会普遍现象,也不利于保障此类人员的相应权益,更不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老年人发挥余热、焕发夕阳红。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俗称新农保,是通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办法、待遇标准、参保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所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符合条件时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待遇非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畴。故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仅享受新农保待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