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制定罚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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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洪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但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入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接收客户各种名义的馈赠,如违背上述约定,自愿接受涉案金额五倍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员工手册对上述内容再次确认。2020年,张某收受客户红包。经公司查实,张某上交红包并交纳5倍金额罚款。2022年1月,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张某作出处罚及辞退处理决定,后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申请仲裁,请求退还罚款,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不予退还罚款。法院认为,罚款制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在企业内部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等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本案涉及的是企业罚款制度合法性的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虽规定了“可以进行一次性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此后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实务中,因为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要注意把握企业的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不能逾法越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一方面,规章制度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也应符合常情常理。另一方面,制定程序应当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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