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得再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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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洪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若工资中包含的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工资仅是8小时以内劳动报酬并主张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某公司每月支付周某工资6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平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周某实行的工时制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周某每天工作12小时,两班倒,白班为8:00-20:00,夜班为20:00-8:00,半个月一换,夜班每天另加10元工资,每月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休息。后某公司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请求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3097.96元。劳动仲裁委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促进企业有序发展。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劳动者也要对自己的工资构成充分了解,避免因为了解不到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若工资中包含的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工资仅是8小时以内劳动报酬并主张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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