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于1972年2月6日出生。2021年9月4日,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2022年7月20日(杨某某已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2022年3月1日,杨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杨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就业年龄段的劳动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自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7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20日之后,杨某某已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其要求确认2022年7月20日之后与某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情形较为普遍。超龄劳动者相较于普通劳动者,具有年龄增大、身体机能下降、行动力不便等问题,而用人单位在无法为超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减少自身风险,往往会拒绝雇佣超龄劳动者。该种情况显然会造成老年人的就业困难。一方面,为了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给用人企业降低相关风险,应允许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自愿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并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该劳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其效力予以肯定,并进而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