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王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固定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023年5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21年5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裁判结果
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征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典型意义
关于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如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