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威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窦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入职某运输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21年8月27日,某运输公司与窦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确定工作时间,单位制定、修改完善的规章制度经公示或告知窦某某后,自动适用于窦某某。窦某某于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请假。后某运输公司以窦某某自2022年9月3日至5日连续旷工三日,且存在被客户连续投诉的情形,构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窦某某以某运输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违法将其辞退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某运输公司支付窦某某工资及赔偿金。某运输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仲裁委一致。某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主张窦某某存在连续旷工三日,且存在被客户连续投诉的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某运输公司提交员工考勤记录表拟证明自9月3日至9月5日窦某某旷工三日,但该份考勤记录表仅有某运输公司有关人员的签名,并无窦某某的签字确认,无法据此认定窦某某存在连续旷工三日的事实。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窦某某的工作内容为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结合某运输公司提交的《行车记录簿》及窦某某提交的其与某运输公司的车队队长及经理的微信聊天等证据,能够证实窦某某系按照某运输公司的安排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有时连续多日出车,并非每日在公司上班。其次,关于窦某某是否存在连续被客户投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某运输公司虽提交第三人出具的通报声明、降级罚款告知书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系第三人出具,且系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证据,窦某某并未签字确认,某运输公司以此作出窦某某存在连续被客户投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并不客观。且某运输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即使存在被客户投诉的情况,需达到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某运输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运输公司应当向窦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及赔偿金。

典型意义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应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二是应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制定;三是应满足公示告知的要求;四是有可操作性。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再以其具有用工自主权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合理性。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当是没有限度的肆意为之,而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案对用人单位应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进行指引,对该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