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餐饮管理等内容。2020年8月29日,某信息公司与林某某签订《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林某某承包某信息公司的送餐业务;协议期限为1年;……。当日,林某某按照某信息公司的要求购买了指定型号的电动车,并领取服装和头盔,相关费用由林某某负担。次日,林某某通过自己手机下载“美团骑手”APP并注册账户开始从事外卖送餐工作。工作期间,林某某每天上午九点半到固定站点开早会,之后打卡上线开始送餐,中午一点半后,如需吃饭休息,可申请站长将工作状态改为忙碌,下午四点前需重新打卡上线,晚上八点五十打卡下线。有时需值夜班。若发生意外,无法接单或者需要调换,需告知站点站长。站点有某信息公司组建的微信工作群,公司多次在群内就服装、头盔、悬挂旗杆、值班、培训、请假、打卡考勤、处罚、早会、调整在线状态等事宜进行管理和调度。2021年10月1日,林某某在送餐过程中摔伤,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确认林某某与某信息公司自2020年8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对于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单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来判断,要对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其次,还需要审查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避免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林某某虽注册了“美团骑手”APP账户并使用印有“美团外卖”标志的装备从事外卖送餐工作,但其实际上是由某信息公司聘用、管理并发放工资。虽然林某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了《配送业务承包协议》,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承包法律关系。林某某的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工作奖惩均受某信息公司管理控制,林某某的工作内容亦系某信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林某某通过完成某信息公司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综上,某信息公司实际上对林某某进行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故应当认定林某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经济兴起,网络平台以其通信功能、大数据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化。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应对用工合规风险,互联网平台企业调整经营方式,引入承包组织,形成了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和承包组织之间的三角用工关系。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特殊用工模式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以保障其劳动者权益,逐渐成为司法审判面临的现实问题。若平台企业、承包组织均未与骑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从骑手是否使用了平台的APP进行送餐或是否配备平台的标志装备,也不能仅从骑手与承包组织是否签订了合作或承揽类协议的表面特征来判断,而应当根据用工实际,综合考虑骑手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骑手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骑手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骑手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从骑手与平台或承包组织之间是否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方面,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