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姜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7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姜某书面提出“本人欲自谋职业,社会保险关系仍挂靠在公司,社会保险费自行承担,由公司代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虑到姜某工作多年,公司同意了姜某的请求。2021年3月,姜某以将社会保险关系托管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由,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协助姜某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驳回姜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姜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姜某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不受公司的行政管理、用工指挥,公司亦未支付姜某劳动报酬。姜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期满终止后,公司应当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15内为姜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为姜某提供关系挂靠、保险代缴服务,属于违法。姜某挂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姜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如:已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的人员,继续在该用人单位违规参保;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为劳动者参保;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基于享受社保待遇、取得就业失业补贴领取资格等原因,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或亲朋好友公司挂靠代缴社保等。
从法律规范来看,任何虚构行为都应当被禁止。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社保挂靠、社保代缴而虚构的劳动关系,本质上,并不具备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的情形,因此,不仅不能受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且存在诸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