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游某承接被告罗某的“三改”工程修建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罗某向原告游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被告罗某欠工资5000元,承诺该款于2021年5月前支付给原告游某,该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游某,为此,原告游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并付清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三都县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游某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从 2021年6月1日起算至付清5000元止)。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其获取生活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其通过用人单位参与社会分配的形式,其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或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官提示
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劳务关系结束之后切记要与雇主进行结算,结算清单、欠条等都是提供劳务者主张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