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某快递公司与徐某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宁德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4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5日,徐某通过周宁某快递公司在求职软件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许某,许某指定李某与徐某对接,安排徐某从事货车驾驶员岗位,负责两地仓库之间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工作,无休息日,月工资8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徐某自2021年7月7日开始工作,2021年9月提出辞职,于当年11月2日正式离职。因周宁某快递公司未支付徐某一个月零23天的工资,且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周宁某快递公司应向徐某支付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6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周宁某快递公司不服,遂诉至周宁法院。

法院审理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是通过周宁某快递公司在求职软件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许某,并由许某及其指定的李某安排工作内容,该工作内容系周宁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徐某要求签订合同、支付工资、提出辞职等事宜均通过微信向许某提出,故应当认为周宁某快递公司与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周宁某快递公司与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足额向徐某支付工资,故应向徐某支付剩余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切勿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工企业不仅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