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6月,蔡某某经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某商贸公司,工作期间,蔡某某曾多次委托其他员工代其进行考勤打卡。其中,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共委托他人代为打卡64次,为此,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蔡某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公司应向蔡某某支付工服补贴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1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福鼎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无需向蔡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1万余元。
法院审理
福鼎法院一审认为,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如存在委托他人打卡4次以上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关系。蔡某某委托他人代为打卡64次的行为,违背劳动者应尽的诚信勤勉义务,既违反案涉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认定蔡某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可认定为合法解除,无须向蔡某某支付赔偿金。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宁德中院二审认为,《奖惩管理制度》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系经民主程序制定,蔡某某在《奖惩管理制度》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其已了解该制度内容。蔡某某在三个月时间内数十次让其他店员代其打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蔡某某工作中未能及时到岗,却在考勤问题上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已经违背了职业道德与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蔡某某关于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公司提供的《奖惩管理制度》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蔡某某已在《奖惩管理制度》确认书签名确认已了解该制度内容。蔡某某数十次让他人代为打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违背了职业道德与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