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陈某某因在工地上抬钢筋不慎跌倒受伤,安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为工伤,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向安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陈某某因不服仲裁裁决,便以A建筑公司为被告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因原告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A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陈某某部分诉讼请求:A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4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 43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 4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08.5元,合计145 222.5元;驳回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A建筑公司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前置程序,若对仲裁不服,劳动者应按照仲裁裁决书所指明的期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时,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但大多劳动者仅关注是否可以拿到劳动报酬,而忽视甚至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此时便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应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尽可能保留可以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如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表等。